让投标人确定招标文件参数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若招标人完全将参数确定权交予投标人,则不合法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人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者,有义务明确招标文件的核心参数,这是保障招标活动公平性、竞争性的基础。若招标人将参数确定权完全交予投标人,会导致招标条件不统一,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可能被认定为“未依法设定实质性要求”,进而影响招标结果的合法性。
若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在一定范围内提出优化建议,但最终参数由招标人确定,则合法
实践中,招标人可能通过“技术规格书”或“参数表”明确基础要求,同时允许投标人在满足基础要求的前提下提出优化方案(如性能提升、成本降低等)。这种模式需满足两个条件:
若招标人通过“参数协商”变相限制竞争,则可能违法
若招标人以“确定参数”为名,与部分潜在投标人私下协商参数设置,排除其他投标人竞争机会,则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及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信息)。例如,招标人根据某一投标人的技术特点定制参数,导致其他投标人因无法满足而退出竞争,即属于违法行为。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场景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说明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