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是否可以追加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陶立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公司事务

在执行程序中,特定情形下可以追加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形

  1.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 描述:若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履行出资义务,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实例:如甲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股东乙原应出资100万元但仅出资50万元,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乙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股东抽逃出资

    • 描述:公司成立后,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等方式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 实例:股东丙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虚构交易将出资款转回自己账户,导致公司资金短缺无法偿债,债权人可申请追加丙为被执行人。
  3.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 描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使得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上述人员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实例: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注销,但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程序即办理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4. 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 描述: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若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或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实例:丁公司因债务纠纷被起诉,法院执行时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股东会决议延长了股东的出资期限,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 描述: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即存在财产混同情况,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实例:戊设立的一人公司己,财务混乱,戊与己的财产不分,己公司无法偿债时,戊需对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 描述:如果股东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转让股权,且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原股东可能因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同时,如果受让人也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样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 实例:庚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将股权转让给辛,辛知道或应当知道庚未履行出资义务,庚和辛均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追加程序与权利保障

  • 追加程序: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如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据等,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权利保障:被追加的股东有权依法提出异议和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股东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等,以反驳债权人的追加申请。

三、法律建议

  • 债权人:在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应充分收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财产混同等情形,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 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保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避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可依法申请追加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实现。同时,被追加的股东也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