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管辖权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移送案件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此时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分以下两种情况:
保全措施随案移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0条,若受移送法院认为原保全措施符合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全条件(如保全标的物位于其辖区、保全必要性仍存在等),则原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受移送法院可直接接管保全措施,无需重新作出保全裁定。例如,原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移送后受移送法院可直接续冻。
需重新审查并作出保全裁定
若受移送法院认为原保全措施不符合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全条件(如保全标的物已转移、保全必要性消失等),或原保全措施存在程序瑕疵(如超标的保全、未依法提供担保等),则受移送法院需解除原保全措施,并依当事人申请重新审查是否作出新的保全裁定。例如,原法院查封的房产位于受移送法院辖区外,受移送法院可能要求当事人重新提供担保后,对辖区内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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