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 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 构成犯罪的 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6-04-30 知识产权

结论前置: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之所以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主要是基于法律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全面评价和处罚原则,以及避免重复评价和罪数认定的复杂性。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一、法律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全面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涵盖了多种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等。这些行为均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当行为人不仅实施了上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还进一步销售了这些侵权复制品时,其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延续或结果。法律为了全面评价和处罚这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将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也纳入侵犯著作权罪的范畴内进行考量,而不再单独定罪。

二、避免重复评价和罪数认定的复杂性

如果对于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进行定罪处罚,那么将会导致对同一侵权行为的重复评价。这不仅不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会增加罪数认定的复杂性。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法律选择了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这类行为进行统一定罪处罚。这样既可以全面评价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又可以避免重复评价和罪数认定的复杂性。

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特殊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一般情况下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但也存在特殊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如果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是独立于侵犯著作权行为之外的,即销售者并非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者,且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进行销售,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那么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人往往也是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者或直接参与者,因此其销售行为通常会被纳入侵犯著作权罪的范畴内进行考量。

四、法律建议

对于涉及侵犯著作权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我建议行为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如果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相关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同时,行为人也应当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的意见,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法律责任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应对。

总结来说,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之所以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主要是基于法律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全面评价和处罚原则以及避免重复评价和罪数认定的复杂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