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后怎么办-刘海文律师|法行宝
2026-04-29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后,若中止原因已消除,复议机关应当恢复审理;若中止原因未消除或出现法定终止情形,则可能终止复议程序。 以下是具体分析:

  1. 中止原因消除后的恢复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复议机关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这意味着,若中止满60日后,导致中止的情形(如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等待鉴定结论等)已消失,复议机关需主动恢复程序,继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2. 中止原因未消除或出现终止情形的处理
    若中止满60日后,中止原因仍未消除(如申请人死亡且无近亲属继续参与复议),或案件出现法定终止情形(如申请人撤回申请且复议机构准予、被申请人撤销原行政行为且申请人同意等),复议机关将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终止行政复议程序,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实务建议:

  • 若您是申请人,可主动联系复议机关了解中止原因是否消除,或提交相关证据推动程序恢复;
  • 若您是被申请人,需配合复议机关提供中止情形消除的证明材料;
  • 若程序被终止,您仍可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但需注意起诉期限(通常为知道终止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