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行业质保金怎么约定的-陈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6-04-28 合同纠纷

在土建行业中,质保金的约定主要遵循《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质保金约定的详细解释:

一、质保金的定义与目的

质保金,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其目的在于确保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得到及时的维修和保养,保障工程质量。

二、缺陷责任期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是质保金发挥作用的关键时间段。根据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若因承包人或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时竣工验收,则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会相应调整。

三、质保金的预留与返还

  1. 预留方式: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保金的预留方式,并与承包人在合同中详细约定。质保金可以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预留,也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等其他方式替代。

  2. 预留比例:质保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若采用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保金,保函金额同样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 返还条件:在缺陷责任期内,若承包人认真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责任,且工程未出现需要维修的缺陷,或承包人已及时对出现的缺陷进行了维修并承担了相应费用,则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保金。

  4. 返还程序: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保金的申请后,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按照约定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人。若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返还质保金。逾期未返还的,发包人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保金的使用与争议处理

  1. 使用条件: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若承包人不履行维修责任或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保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相应费用。

  2. 争议处理: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保金的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存在争议,应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五、特殊情况的约定

  1. 政府投资项目:对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质保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质保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2. 社会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质保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质保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3. 工程总承包:若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质保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应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相应约定执行。

综上所述,土建行业中的质保金约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缺陷责任期的设定、质保金的预留与返还、使用条件与争议处理等。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并明确约定相关条款,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双方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