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形式-李剑敏律师|法行宝
2026-04-28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的形式主要包括决定形式和审查形式两大类,以下是对这两类形式的详细阐述:

一、行政复议的决定形式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这些决定形式主要包括:

  1. 维持决定:当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且内容适当时,行政复议机关将作出维持决定。这意味着行政机关的原始行为在各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无需调整或纠正。

  2. 履行决定:若被申请人(即原行政机关)未履行其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将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此决定旨在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

    • 撤销决定:适用于原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以及明显不当等情形。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已执行的应恢复原状。
    • 变更决定:在考虑到公共利益和个人、组织权益保护的前提下,若直接撤销原行为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行政复议机关可选择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 确认违法决定:对于某些无法或无需撤销的违法行为(如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或撤销可能引发更严重后果),行政复议机关将作出确认违法的决定,以明确行为的违法性。
  4. 赔偿决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若发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受到损害,行政复议机关可在撤销、变更原行为或确认其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相应的赔偿。

  5.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包括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但经审查发现该机关无相应职责或已履行职责,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等情况。此时,行政复议机关将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6. 附带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处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可一并提出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处理完毕,并继续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行政复议的审查形式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主要采取以下审查形式:

  1. 书面审查:这是行政复议的主要审查形式。行政复议机关主要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据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面审查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能够迅速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2. 调查听取意见:尽管书面审查是行政复议的主要形式,但行政复议机关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或者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这主要包括调查情况和听取意见两种方式,有助于行政复议机关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各方诉求,从而作出更加公正、合理的复议决定。

总结与建议:

行政复议的形式多样且各具特色,旨在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公正、合理的处理。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复议机关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确保复议决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如果您对行政复议的具体流程或某个环节有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