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以下是对行政复议的详细表述:
行政复议的主体:
- 申请人:通常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被申请人: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的程序:
- 申请: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 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 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
- 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审理结果,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等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效力:
- 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通过行政复议,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