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中关于期限的规定如下: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则适用更长期限。
- 若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复议权或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受理期限:
-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答复期限:
-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即最长审理期限为90日。
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期限:
-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包括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各个阶段均规定了明确的期限,以确保行政争议的及时解决和公民权益的有效保护。如有任何关于行政复议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