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犯罪中 为自己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有何区别-许江宁律师|法行宝
2026-04-27 经济纠纷

在发票犯罪中,“为自己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虽然都是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但二者在行为主体、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的认定上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不过从整体法律评价和处罚上来看,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均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以下是对这两种行为的详细解释:

一、行为主体与行为性质

  1. 为自己虚开:

    • 行为主体:通常是发票的开具者,即纳税人自己。
    • 行为性质:纳税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如少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这种行为直接体现了纳税人的主观故意和违法行为。
  2.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 行为主体:涉及两个主体,一是发票的接受者(即纳税人自己),二是发票的开具者(即他人)。
    • 行为性质:纳税人为了达到少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目的,通过支付开票费、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诱使或迫使他人为自己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这种行为同样体现了纳税人的主观故意,但涉及了更多的主体和更复杂的交易环节。

二、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均构成犯罪,并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 刑事处罚: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为自己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这两种行为,只要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均会按照上述规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从法律后果的角度来看,二者并无本质区别。

三、实际案例与法律适用

在实际案例中,无论是“为自己虚开”还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只要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实,均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某企业老板为了少缴税款,指使财务人员联系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该老板自己直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种行为在法律上均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犯罪,并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四、建议与警示

鉴于虚开发票犯罪的严重后果,我强烈建议所有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要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冒险尝试此类行为。同时,如果发现有此类违法行为发生,应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总结来说,“为自己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在行为主体、行为性质上略有不同,但从法律后果和法律评价的角度来看,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均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因此,无论哪种情况,都应坚决避免虚开发票的行为发生。如果您在发票管理或税务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