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儿园公众号宣传美术图片被诉讼著依权侵权 如何答辩-董文宇律师|法行宝
2026-04-24 侵权纠纷

作为拥有多领域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针对公立幼儿园公众号宣传美术图片被诉讼著作权侵权一事,可从以下角度进行答辩:

  1. 主张合理使用

    • 核心观点:若幼儿园使用美术图片的行为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可主张不构成侵权。
    • 具体情形:例如,使用图片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公众号文章中适当引用已发表的作品,且未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如,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且未出版发行。若幼儿园使用图片属于此类情形,可主张合理使用。
    • 证据准备:提供公众号文章内容,证明使用图片的目的、方式、范围等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提供教学计划、科研课题等相关材料,证明使用图片与教学、科研活动的关联性。
  2. 质疑原告著作权归属

    • 核心观点:若对原告主张的著作权归属存在疑问,可要求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是涉案美术图片的著作权人。
    • 具体情形:例如,原告仅提供图片的电子文件,但无法证明其创作过程、首次发表时间等信息;或者涉案图片存在多个版本,原告无法证明其拥有的是原始版本或具有独创性的版本。
    • 证据准备:收集与涉案图片相关的公开信息,如网络上的类似图片、其他作者创作的同类作品等,证明原告可能并非唯一的创作者或著作权人;要求原告提供创作底稿、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
  3. 主张已获合法授权

    • 核心观点:若幼儿园在使用图片前已获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可主张不构成侵权。
    • 具体情形:例如,幼儿园与图片版权方签订了授权使用协议,明确约定了使用方式、范围、期限等条款,且幼儿园的使用行为符合协议约定。
    • 证据准备:提供授权使用协议、付款凭证、版权方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幼儿园已获得合法授权;若授权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的,还需提供平台的相关规则、授权记录等证据。
  4. 主张图片不具有独创性

    • 核心观点:若涉案美术图片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可主张不构成侵权。
    • 具体情形:例如,图片仅为对客观事物的简单复制或临摹,缺乏创作者独特的智力劳动和个性表达;或者图片属于通用元素、常见表达,不具有独创性。
    • 证据准备:提供与涉案图片类似的公开图片、作品,证明涉案图片缺乏独创性;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具鉴定意见,对图片的独创性进行评估和论证。
  5. 主张侵权行为不成立或已过诉讼时效

    • 核心观点:若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或者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可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具体情形:例如,原告无法证明幼儿园的使用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三年(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 证据准备:收集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如公众号文章的发布时间、阅读量、转发量等,证明原告的损害结果与幼儿园的使用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提供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相关证据,如原告曾向幼儿园发出过侵权通知、幼儿园曾与原告进行过协商等,证明诉讼时效期间未超过。

综合建议:在答辩过程中,幼儿园应积极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充分论证自己的主张;同时,可与原告进行协商和解,争取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果,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