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想让中介退回服务费,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策略,以下分情况说明:
合同未成立或未履行
若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如未找到符合条件的房源/买家,或买卖双方未签约),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无权收取报酬,已收取的应当退还。此时可要求中介出示服务成果证明(如带看记录、谈判记录等),若无法提供,可直接主张退款。
合同已成立但中介违约
若中介存在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如抵押、查封)、未履行如实报告义务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产生损失,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要求中介退还服务费,并赔偿损失。需收集证据(如聊天记录、房屋产权证明、中介承诺文件等)证明中介过错。
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
若中介合同中约定“无论是否成交均不退费”等格式条款,可能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此时可主张该条款无效,要求退还费用。
协商或投诉途径
行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