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产时仍有未结诉讼案件 债权如何确定-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6-04-24 公司事务

在宣告破产时,若企业仍存在未结诉讼案件,债权的确定需遵循以下核心原则与程序,我将分情况说明:

  1. 未决诉讼债权暂停确认,管理人应中止诉讼并申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0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继续参与诉讼或仲裁。此时,该诉讼对应的债权属于“待定债权”,管理人需根据诉讼结果调整债权确认方案:
  • 若债务人败诉,管理人需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金额列入破产债权表;
  • 若债务人胜诉或部分胜诉,则对应债权不予确认或按实际金额确认;
  • 若诉讼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无法继续,债权人可凭法院中止裁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根据现有证据预估债权金额并注明“待诉讼终结后调整”。
  1. 管理人需主动调查未决诉讼背景,防范虚假债权
    管理人接管后,应立即通过查阅财务账簿、合同文件、诉讼材料等方式,核实未决诉讼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金额合理性。例如:
  • 若诉讼涉及虚构交易或恶意串通,管理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3条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法律行为,否定对应债权;
  • 若诉讼因债务人过错导致(如未及时答辩、举证),管理人需评估是否需通过再审或抗诉程序推翻不利判决,避免破产财产不当减少。
  1. 债权人会议对未决债权有监督权,可要求管理人说明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要求管理人重新核定或直接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对于未决诉讼对应的债权,债权人会议可要求管理人:
  • 定期汇报诉讼进展;
  • 提供诉讼风险评估报告(如败诉概率、可能赔偿金额);
  • 说明是否已采取保全措施(如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以保障债权实现。
  1. 特殊情形:未决诉讼可能影响破产程序走向
    若未决诉讼的标的额巨大或涉及关键资产(如抵押物、核心经营资产),可能直接影响破产清算/重整的可行性。此时:
  • 在清算程序中,管理人需预留足够财产应对潜在赔偿,避免后续因债权确认导致分配方案被撤销;
  • 在重整程序中,投资人可能要求将未决诉讼风险作为“或有负债”在重整计划中单独处理(如设立偿债基金、约定赔偿上限)。

实务建议:若您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立即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材料(包括诉讼文件、证据清单等),并要求管理人出具书面债权确认意见。若对管理人处理结果有异议,需在债权表公布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丧失救济权利。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