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时 辩护律师提出具体要求应当附卷吗-王忠铭律师|法行宝
2026-04-24 行政纠纷

在解答您关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时,辩护律师提出具体要求是否应当附卷”的问题时,我们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这包括辩护律师提出意见、要求听取其意见以及提交书面材料等权利。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关键在于理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处理规定。根据《规则》第54条的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接收并登记。听取辩护人意见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这一规定清晰地表明,在审查逮捕阶段,如果辩护律师提出了具体的书面要求或意见,办案部门不仅需要接收并登记这些材料,而且还需要将这些书面意见附卷保存。这是为了确保辩护律师的意见能够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考虑,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虽然您提到的是“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时”的情况,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就主要由人民检察院来负责处理相关事宜。因此,上述关于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应当附卷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这一阶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时,如果辩护律师提出了具体的书面要求或意见,这些材料是应当附卷的。这是为了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