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案件中,经复议过的案件,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原行为机关的举证责任
- 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原行为机关(通常是税务机关)需对其作出的原税务行政行为(如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罚决定等)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这包括证明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等。
- 提供作出原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原行为机关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或行政诉讼中,向复议机关或法院提交其作出原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复议机关的举证责任
- 证明复议决定合法性:复议机关需对其作出的复议决定(如维持、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等)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这包括证明复议程序合法、复议决定依据充分等。
-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举证: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如撤销或变更原税务处理决定),则复议机关不仅需证明其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还需对改变原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此时,原行为机关不再对原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可能需要协助复议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或说明情况。
-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举证: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则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原则上需共同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实践中,通常由原行为机关负责提供原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复议机关则负责证明其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和对原行政行为的审查过程。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申请人(原行为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包括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视情况而定)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中,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实务建议:
- 对于原行为机关而言,应在作出税务行政行为时即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确保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 对于复议机关而言,在审查原行政行为时,应严格依法进行,确保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在复议过程中或行政诉讼中,应积极履行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依据。
如有具体案件或进一步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