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诈骗 以后笔诈骗款归还前面 能否累计计算-王鑫鹭律师|法行宝
2026-04-24 刑事辩护

在连续诈骗中,以后笔诈骗款归还前面的款项,诈骗金额仍然应当累计计算。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原理角度

诈骗罪的成立以及犯罪数额的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时所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行为人实际取得了财物,就应当将该财物数额计入诈骗总额。后续用新的诈骗款项归还前面的款项,并不能改变之前诈骗行为已经完成、诈骗数额已经既定的事实。这种归还行为更像是对赃款的一种处置方式,而不是对之前诈骗行为的否定或抵消。

例如,甲第一次诈骗了乙 10 万元,之后甲又诈骗了丙 15 万元,然后用从丙处诈骗来的 10 万元归还给乙。从法律原理上看,甲第一次诈骗乙 10 万元和第二次诈骗丙 15 万元是两个独立的诈骗行为,都分别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总额应当是 10 + 15 = 25 万元,而不是只计算第二次诈骗的 15 万元。

司法实践角度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连续诈骗且存在以新还旧情况的案件,司法机关通常会累计计算诈骗金额。这是因为累计计算诈骗金额能够更全面、准确地反映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如果仅以最后一次诈骗的金额或者未归还的金额来认定犯罪数额,可能会导致对行为人的量刑过轻,无法体现其犯罪的严重性。

比如,在一些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不断吸引新的投资,用新投资人的资金来支付之前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营造出一种项目运营良好、能够按时兑付的假象。但实际上,犯罪嫌疑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将资金用于合法的投资项目,而是非法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会将所有吸收的资金都认定为诈骗金额,而不是仅仅计算最终无法兑付的金额。

特殊情况说明

虽然一般情况下诈骗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会影响诈骗金额的认定。例如,如果行为人在诈骗过程中,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具有归还全部款项的意愿和能力,并且确实在后续及时归还了所有款项,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金额可以不累计计算。

另外,如果行为人以新还旧的行为是为了掩盖之前的诈骗行为,逃避法律制裁,这种行为还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更恶劣的主观恶性,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

建议:如果你或者身边的人涉及到此类连续诈骗的情况,一定要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金融诈骗辩护方面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