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被执行人与他人开设的公司能否被执行,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在该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以及是否满足执行条件。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若被执行人持有公司股权,且股权可被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属于可执行财产范围。执行时需注意:
若公司财产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混同
若被执行人通过关联交易、虚假出资等方式转移财产至公司,或公司实际为其个人控制工具(如“夫妻店”“家族企业”),可申请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财产混同,如:
若公司为独立法人且财产清晰
若公司财产独立于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则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财产。此时可考虑:
特殊情形:公司为被执行人时的反向执行
若公司本身是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作为股东未足额出资,可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操作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公司类型、股权结构、财产状况等),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实务经验提供针对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