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承包时集体耕地确权到个人名下的可以收回吗-谢瑛律师|法行宝
2026-05-07 房产纠纷

二轮承包时集体耕地确权到个人名下的,一般情况下不可以随意收回,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收回。具体分析如下:

  1. 一般情况下不可收回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除非承包方自愿交回或存在法定收回情形。二轮承包期通常为30年(至2027年左右),在此期间若承包方未出现以下情形,集体无权单方面收回耕地:

    •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并书面通知发包方;
    • 承包方死亡且无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仅限“户”消亡情形)。
  2. 特定条件下可收回的情形
    若存在以下情况,集体可依法收回耕地:

    • 承包方改变土地用途:如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挖塘养鱼等非农用途,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
    • 土地严重损害:承包方因撂荒、污染等行为导致土地生产能力严重下降,经集体劝阻无效;
    • 承包合同约定收回条款:若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收回条件(如承包方未履行缴纳承包费义务),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政策调整或征收:因国家征收、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如修路、建学校)需占用土地,但需依法给予补偿。
  3. 收回程序需合法
    即使符合收回条件,集体也需履行法定程序:

    • 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 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书面通知承包方并说明理由;
    • 对承包方因收回遭受的损失(如地上附着物、青苗)给予合理补偿。

建议:若您面临耕地被收回的情况,可先核对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及程序。如集体行为违法,您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护权益。如有具体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