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开庭为什么要戴手铐和脚铐-王少卿律师|法行宝
2026-04-23 刑事辩护

职务犯罪开庭时戴手铐和脚镣并非必然,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庭的安全考量来决定。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1. 基本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若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这包括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等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2. 庭审原则:

    •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原则上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手铐、脚镣等戒具,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及体现司法文明。

二、佩戴手铐和脚镣的具体情形

  1. 存在危险行为:

    • 若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庭审前或庭审中表现出强烈的抵抗、逃跑意图,或对他人构成威胁,如试图攻击他人、自残等,法庭可能会决定使用手铐和脚镣以确保安全。
  2. 之前记录:

    • 若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已有使用械具的记录,且法庭认为开庭期间仍有必要继续使用,也可能会佩戴手铐和脚镣。
  3. 刑罚严重性:

    •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若有脱逃、行凶、自杀、自残可能的,法庭可能不解除戒具,包括手铐和脚镣。
  4. 特殊案件需求:

    • 在一些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存在较高的人身危险性,经相关审批程序,可能会在出庭时使用手铐和脚镣等戒具,以确保庭审活动的安全与有序进行。

三、不佩戴手铐和脚镣的情形

  1. 无危险行为:

    • 若职务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上述危险行为,且法庭认为没有必要使用械具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给其戴手铐和脚镣。
  2. 特殊情况下的不到庭: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程序合法,或控辩双方对其陈述无异议,且法院认为不到庭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可以不到庭,因此也不涉及佩戴手铐和脚镣的问题。

四、社会影响与意义

佩戴手铐和脚镣除了预防恶性事件的发生外,还起到维护法庭秩序和安全的作用,同时产生一种威慑力。然而,这也需平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庭安全之间的关系,确保法律的公正与人道。

总结来说,职务犯罪开庭时是否佩戴手铐和脚镣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既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又需兼顾实际情况与司法文明的要求。在确保法庭安全的同时,也应充分尊重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