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被告认为经常居住地不在户籍地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被告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确实不在户籍地,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管辖权异议可能成立;反之,则不成立。
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指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管辖权异议的成立条件:
- 被告需提出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不在户籍地,且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这通常包括居住证明、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社区或派出所的居住证明等。
-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
可能的情况分析:
- 情况一:若被告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确实不在户籍地,且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则其管辖权异议可能成立。此时,案件将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 情况二:若被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不在户籍地,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超过了法定的提出时间,则其管辖权异议将不成立。此时,案件将继续由原告起诉时选择的被告户籍地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建议:
- 对于被告而言,如果认为原告选择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及时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如居住证明、租房合同等,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不在户籍地。同时,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 对于原告而言,在选择起诉法院时,应尽量了解被告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情况,以避免因管辖权问题而导致的诉讼延误或不利后果。如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也应积极应对,提供反驳证据或理由。
后续行动建议:
- 如果您是被告方,且认为经常居住地不在户籍地,建议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 如果您是原告方,且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建议积极准备反驳证据或理由,以维护自己的诉讼权益。
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