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伤残等级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费用,以及因伤害导致的合理财产损失。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并非法定赔偿项目,但实践中,若受害人因伤害需要补充营养,法院会酌情支持。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财产损失:如因伤害导致衣物损坏、手机丢失等合理财产损失,可要求赔偿。
赔偿流程与注意事项:
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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