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中,当地市场监管局协查取得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满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证据的合法性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有权要求其他部门协助调查。市场监管局作为行政机关,其协查行为属于法定职权范围,协查取得的材料(如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若通过合法程序获取(如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制作笔录等),即具备合法性基础。
例外情形:若协查程序存在瑕疵(如未依法送达协助调查函、未告知当事人权利等),可能影响证据效力,需结合具体程序违法程度判断是否可补正或排除。
证据的真实性
协查材料需经核实确属真实。例如:
- 检验报告需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且检测方法、样本采集符合规范;
- 询问笔录需有被询问人签字确认,或通过录音录像佐证;
- 现场检查记录需有执法人员签字、当事人确认或第三方见证。
若材料存在伪造、篡改或矛盾,则真实性存疑,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的关联性
协查材料需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例如:
- 在查处虚假宣传案件中,协查取得的广告发布记录、合同等可证明违法行为存在;
- 在产品质量案件中,协查的进货台账、销售记录可追溯违法产品流向。
若材料与案件无关(如协查其他企业的无关资料),则不具备关联性,应予以排除。
实务建议:
- 对协查材料,应要求市场监管局提供完整的取证程序文件(如协助调查函、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等),以证明程序合法;
- 对关键证据(如检验报告),可要求出具机构出庭接受质证,或通过补充调查核实真实性;
- 若对协查材料效力存疑,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要求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补充说明或重新取证。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中的证据审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