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利用影响力受赂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南辉律师|法行宝
2026-04-19 刑事辩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范围广泛,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如恋人、情人、长期商业合作伙伴等)、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这些主体通过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影响力,实施受贿行为。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本身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并直接利用了自己的职权或地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应以受贿罪论处,而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 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或影响力,以及这种关系或影响力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影响,而积极追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结果。过失不构成本罪。
  3. 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无论是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还是他人的影响力,最终都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实现不正当目的,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和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4. 客观要件:

    • 利用影响力:行为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则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以及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的合法利益。例如,通过不正当影响让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就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 索取或收受财物:行为人实施了索取请托人财物或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并且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若存在多次索贿等特定情形,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也可视为“其他较重情节”。

法律分析与见解: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一种复杂的职务犯罪,其构成要件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该罪名的完整框架。在实际应用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 行为人的身份与关系:准确界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备利用影响力的能力。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重要前提。
  • 行为方式的多样性:理解并识别行为人可能采取的多种行为方式,包括直接和间接利用影响力。例如,行为人可能通过直接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求,或者通过其他中间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不正当利益的判断:准确判断请托人所谋求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这是定罪的关键。如果请托人所谋求的利益是合法的,且没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财物的收受情况:关注行为人是否实际收受了财物,以及财物的数额和性质是否满足构成犯罪的标准。如果行为人虽然利用了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但没有收受财物或者收受的财物数额较小,那么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实际应用指导:

在处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体身份、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受贿数额及情节等因素,确保案件的准确认定和公正处理。同时,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识和警惕性,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国家的廉洁形象。

如有任何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或其他刑事案件、拆迁安置领域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