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是诺成还是实践-黄兴同律师|法行宝
2026-04-19 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诺成合同,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若未交付赠与物,赠与人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体现了实践合同的部分特征。不过,一般而言,我们更侧重于其诺成合同的性质。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基本概念

  1. 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合同的成立不依赖于标的物的交付,而是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2. 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赠与合同被视为诺成合同。这意味着,只要赠与人表示愿意赠与,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即告成立,无需实际交付赠与物。赠与合同的诺成性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赠与合同的实践性(特定情况)

尽管赠与合同通常被视为诺成合同,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赠与合同也表现出实践合同的特征。例如:

  1.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这表明,在这些特定情况下,赠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与赠与物的交付密切相关,体现了实践合同的部分特征。

  2. 赠与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虽然赠与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但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赠与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那么在该条件成就前,赠与合同可能不产生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下,赠与合同也表现出一定的实践性。

法律建议

  1. 明确赠与合同的性质: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双方应明确合同的性质,即是否为诺成合同或实践合同,以及是否涉及特定情况下的实践合同特征。这有助于避免后续纠纷和误解。

  2. 谨慎约定赠与条件:如果赠与合同中涉及赠与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或其他特定条件,双方应谨慎约定并明确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成就方式。这有助于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权益的保障。

  3. 及时履行赠与义务:对于已经成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应及时履行赠与义务,交付赠与物。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应及时与受赠人沟通并协商解决方案,以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如果您在赠与合同方面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