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落款应包含申请人信息、签署及日期,具体格式与内容要求如下:
申请人信息
- 需明确写明申请人的全称(个人需写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需写全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若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公章;若为个人,需本人签字并按手印(部分仲裁机构可能不强制要求手印,但签字为必备)。
签署与日期
- 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需在落款处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格式为“XXXX年XX月XX日”)。
- 若申请人委托了代理人(如律师),需在落款下方附上代理人信息(姓名、执业证号、联系方式等),并由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附加说明
- 若申请书需提交至仲裁委员会后由其转交法院(因财产保全需通过法院执行),需在落款处注明“此致:XX仲裁委员会,并附转交XX法院”等字样(具体以仲裁规则为准)。
- 部分仲裁机构可能要求落款处同时加盖骑缝章(若申请书有多页),需提前确认格式要求。
示例落款格式:
申请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若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
- 落款信息需与申请书首部申请人信息一致,避免矛盾。
- 若申请人为境外主体,需按仲裁规则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并在落款处注明。
- 具体格式可能因仲裁机构或案件类型(如涉外仲裁)略有差异,建议提前查阅所涉仲裁机构的示范文本或规则。
如有其他细节问题(如涉外案件的特殊要求),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