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劳动者与哪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先用工后签派遣合同”无特别约定,且派遣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如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等)。即使劳动者先被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只要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派遣合同,劳动关系仍归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仅为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若存在“逆向派遣”或用工单位实际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情形
若用工单位先与劳动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如直接用工、管理、支付工资等),后通过劳务派遣单位“补签”派遣合同,将劳动者“转为”派遣工,且派遣合同未实际履行(如工资仍由用工单位发放、社保未转移等),则可能被认定为“逆向派遣”。此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认定派遣合同无效,劳动关系仍归属于用工单位。
若派遣合同存在瑕疵或违反强制性规定
若派遣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或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或劳务派遣单位未取得行政许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则派遣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此时,劳动者可能被认定为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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