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告知申请人提供不了被申请人信息财产案件将终本-纪艺旋律师|法行宝
2026-04-19 行政纠纷

在财产案件中,若因无法获取被申请人信息而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可按以下方式告知申请人,确保程序合法且保障其知情权:

  1. 书面告知为主,口头说明为辅
    应向申请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明确载明:

    • 法院已依职权查询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如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 申请人未能提供被申请人其他财产线索或下落信息;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本案符合终本条件;
    • 终本后,法院将依职权每6个月查询被申请人财产,申请人发现新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若申请人文化程度较低或情况紧急,可同步口头解释,但需留存书面送达凭证(如签收回执)。
  2. 强调终本的“暂时性”与“可恢复性”
    需明确告知申请人:

    • 终本不等于案件彻底结束,仅代表当前无财产可供执行;
    • 若后续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隐匿收入等行为,可依法追究其拒执罪;
    • 申请人若通过自身渠道(如亲友、商业调查)获取被申请人财产线索,可立即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
  3. 引导申请人配合后续程序
    建议申请人:

    • 签署《执行风险告知书》,确认已知悉终本后果;
    • 留存法院执行法官联系方式,便于后续沟通;
    • 若被申请人系公司,可提示申请人关注其工商变更信息(如股东抽逃出资、注销公司等),可能涉及追加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补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7条,执行案件终本需同时满足“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两个条件。法院需将执行情况、终本依据及后续救济途径告知申请人,否则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如被申请人是否可能存在隐匿财产、申请人能否通过其他途径调查等),可直接向我说明细节,我会结合证据材料提供操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