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需要明确投资人权利义务、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类型,在设立时均需订立投资人协议并制定公司章程。具体分析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满足”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的法定条件。投资人协议(通常表现为股东协议)用于约定股东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如优先购买权、对赌条款等),而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需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法定事项,二者共同构成公司治理的基础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公司章程”。实践中,发起人通常会通过投资人协议(如发起人协议)约定股份发行、出资方式、公司设立失败责任等特殊事项,再通过公司章程固化公司组织架构和运营规则。需特别注意,上市公司章程需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强制性规范。
特殊目的实体(SPV)
在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等场景中设立的SPV,虽可能采用有限合伙等形式,但仍需通过合伙协议(相当于投资人协议)和合伙企业章程(或类似文件)明确合伙人权利义务。例如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结构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规则即具有章程性质。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是设立必备文件。其中协议侧重约定合营者之间的承诺,合同规定各方权利义务,章程则规范企业组织架构,三者构成完整的法律文件体系。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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