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适用何种程序对申请人告知实施条例有规定吗-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适用的程序以及对申请人的告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行政复议适用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 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 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 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适用依据错误的;
      • 违反法定程序的;
      •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5.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二、对申请人的告知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有义务对申请人进行告知,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受理告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 审理过程中的告知: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3. 决定告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如不服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等。

总结来说,行政复议适用的程序以及对申请人的告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有详细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如果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