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什么情况构成行贿受贿-吴娟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刑事辩护

构成行贿受贿的情况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相关规定,以下从行贿罪和受贿罪两个角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行贿罪的构成情况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行贿罪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 主观方面:行贿人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不正当利益可以是物质性的,如金钱、财物等,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如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

  2. 客观方面:行贿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这种给予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如通过第三人转交财物。同时,行贿的财物可以是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利益,如提供免费旅游、性服务等。

  3. 犯罪对象: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示例:某企业主为了获得某政府项目的承包权,向负责该项目的政府官员赠送了大量现金和贵重礼品。该企业主的行为就构成了行贿罪。

二、受贿罪的构成情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说,受贿罪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 犯罪主体: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与行贿罪的犯罪对象相呼应,强调了受贿罪的职务关联性。

  2. 主观方面:受贿人必须具有故意的心态,即明知是受贿行为而仍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这种故意通常表现为对财物的接受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或实际行为。

  3. 客观方面:受贿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财物时,行为人非法予以接受;“为他人谋取利益”则包括实际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以及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等情形。

  4. 犯罪客体: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是受贿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体现。

受贿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 索取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无论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构成受贿罪。
  • 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主动送予的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情形下,需要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要件。
  • 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 事后受贿(离职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示例:某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为某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便利,并收受该企业负责人赠送的现金、房产等财物。该官员的行为就构成了受贿罪。

总结来说,行贿受贿行为严重破坏了职务廉洁性和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请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