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中谁主张谁举证说的是原告吗-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6-04-18 行政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确实是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原告,也适用于被告,同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1. “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意味着,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民事诉讼中提出某种实体权利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时,都必须承担提供相应证据以支持自己观点的责任。
    • 实际应用:例如,在借款纠纷中,如果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原告需要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及金额。同样,如果被告辩称已经归还借款,被告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还款证据,如还款转账凭证或原告出具的收条。
  2. 被告的举证责任

    • 被告在诉讼中也需对其反驳原告主张的事实或提出的新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这确保了诉讼的公平性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被告若辩称自己未违约,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3. 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 尽管“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并非完全遵循这一原则,而是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在此类纠纷中,被起诉的污染者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或者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不是由受到污染损害的一方去证明这种因果关系。
      • 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纠纷:当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 医疗纠纷:在诊疗活动中患者受损,若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医疗机构需证明自己无过错以免除责任。
  4. 无需举证的情况

    • 还有一些特定的事实,当事人在诉讼中无需举证证明,包括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以及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然而,如果对方当事人提供了相反且足以反驳或推翻这些事实的证据,则原无需举证的事实可能需要重新考虑。
  5. 法院的调查取证权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法院在认为必要时,也有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总结与建议: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并非绝对,存在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和无需举证的情况。因此,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参与民事诉讼时,都应充分了解并遵循相关举证规则,积极收集并提交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也要关注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及时提出反驳意见和证据。如果你在民事诉讼中遇到举证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