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67条内容是什么-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5-21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具体内容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1. 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 主张者举证:当事人需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就必须提供合同文本、交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 举证责任的不可转移性:举证责任始终由主张方承担,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
  2. 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

    • 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因客观原因(如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涉及国家秘密等)无法获取的证据。
    • 法院认为必要的证据: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键证据,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收集。
  3. 证据的审查标准:

    • 全面性要求:法院需综合全部证据进行审查,避免片面采信单一证据,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 客观性要求: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审查的核心,伪造的证据或非法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

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以确保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有力支持。如果当事人面临举证困难或需要法院协助调查取证,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和证据线索。同时,当事人也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在诉讼中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