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丁祎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刑事辩护

渎职罪并非绝对地属于行为犯或结果犯,而是需根据具体罪名来界定其犯罪既遂形态。为明确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定义出发,结合渎职罪的具体罪名进行分析。

一、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定义

  1. 行为犯:指的是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仅以行为的完成为标志。
  2. 结果犯:则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构成的犯罪。

二、渎职罪中的行为犯与结果犯

在渎职罪的范畴内,各类罪名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来说:

  1. 部分渎职罪属于结果犯:

    • 例如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此罪。这里的“致使…遭受重大损失”就是作为犯罪结果的要素,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必要条件。同样,滥用职权罪也通常要求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中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死亡、重伤、轻伤、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
  2. 部分渎职罪属于行为犯:

    • 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为例,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行为完成即构成该罪,并不以出现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为必要条件。这类罪名更侧重于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渎职行为本身。

三、法律建议

在处理渎职罪相关案件时,应仔细分析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具体要求。不能简单地将渎职罪归为行为犯或结果犯,而应依据具体所涉及的渎职罪名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其犯罪既遂形态。这样的分析方法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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