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经营者或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主要从提示方式、说明程度、举证责任三个核心维度综合判断,具体标准如下:
1. 提示义务的履行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及司法解释,提示义务需满足“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形式要求:
典型案例参考: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1575号判决指出,若免责条款未单独列出且未采用特殊标识,即使合同尾部有“已阅读全部条款”的概括性确认,仍可能被认定为未尽提示义务。
2. 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
说明义务需达到“使对方理解条款内容与法律后果”的实质要求:
典型案例参考:
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判决明确,若经营者仅在合同中标注“已说明”但未提供实际说明的证据,法院将认定说明义务未履行。
3.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格式条款提供方需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典型案例参考:
最高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112号判决强调,金融机构若无法证明已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进行个别说明,将导致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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