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范围可以包括老干部活动室,但具体是否包含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角度
物业服务范围通常由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明确将老干部活动室纳入服务范围(如日常保洁、设施维护、安全保障等),则物业公司需按约定提供服务。若合同未明确提及,则需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从物业共用部分与专有部分区分角度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公司对物业共用部分(如楼道、电梯、公共活动场所等)负有维修、养护义务。若老干部活动室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如规划中明确为业主共有),则通常属于物业服务范围;若活动室为特定单位或组织专属使用(如政府机关、企业自建),则可能不属于物业公司服务范围。
从特殊群体服务需求角度
若老干部活动室是小区为退休干部提供的专属活动场所,且业主大会通过决议要求物业公司纳入服务范围(如增加专项服务条款),则物业公司需履行相应义务。但此类安排需符合法律法规(如不得歧视其他业主或违反公平原则)。
从实际履行与费用承担角度
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若物业公司长期实际为老干部活动室提供服务(如保洁、安保),且业主未提出异议,可能形成事实服务关系。但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支付相应费用,或通过补充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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