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上需要载明哪些-郑华律师|法行宝
2026-04-15 行政纠纷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应当载明以下核心内容:

  1. 当事人基本信息
    需明确被催告的行政相对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等,确保催告对象准确无误。若存在委托代理人的,也应注明代理人信息。

  2. 行政处罚决定的核心内容
    需完整载明原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作出机关、处罚种类(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具体数额或内容,以及履行期限(如“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这是催告书的核心依据,需与原处罚决定完全一致。

  3. 催告履行的事项与期限
    明确要求当事人履行的具体义务(如缴纳罚款金额、返还违法所得等),并设定合理的催告履行期限(一般不少于10日)。若原处罚决定已明确履行期限,需在催告书中重申并说明“现履行期限已届满”。

  4. 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载明“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 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但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原罚款数额);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其他法定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
  5. 救济权利告知
    需告知当事人对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催告程序本身不中止处罚决定的执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6. 作出催告的行政机关信息
    需加盖行政机关公章,并注明催告书作出日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办公电话、地址),以便当事人沟通或提交履行证明。

注意事项:

  • 催告书需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依法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 若当事人已部分履行义务,催告书中应扣除已履行部分,仅催告剩余义务。
  • 催告程序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置条件,行政机关需严格依法制作催告书,避免程序违法导致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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