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诉和绝对不诉 疑存不诉的区别-刘海文律师|法行宝
2026-04-15 行政纠纷

相对不诉、绝对不诉和疑存不诉(存疑不起诉)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明确的区分,主要体现在法律概念、适用情形、检察机关的裁量权、法律后果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三种不起诉类型的详细阐述:

一、法律概念与适用情形

  1. 绝对不诉(法定不起诉):

    • 法律概念: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的“绝对”意味着法律上的“应当”,即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就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 适用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 相对不诉(酌定不起诉):

    • 法律概念: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 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综合考虑犯罪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及犯罪嫌疑人年龄、一贯表现等因素后认为无需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
  3. 疑存不诉(存疑不起诉):

    • 法律概念:当案件经过侦查,尤其是二次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仍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即无法确凿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将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 适用条件:关键在于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若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或存在重大疑问,导致无法确信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则适用存疑不起诉。

二、检察机关的裁量权

  • 绝对不诉:检察机关无自由裁量权,只要案件符合法定不起诉情形,就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 相对不诉: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是否起诉。
  • 疑存不诉: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虽然也涉及一定的判断,但主要是基于证据的客观状况,而非检察机关的主观裁量。

三、法律后果

  • 绝对不诉:一旦作出决定,即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就此终止,不会再进入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不会留下犯罪记录。
  • 相对不诉:虽然决定不起诉,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仍构成犯罪,只是因情节轻微等原因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此决定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在入伍、就业、担任公职等方面的资格审查产生一定影响。
  • 疑存不诉:在法律上,被存疑不起诉的当事人被视为无罪。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彻底终结。若日后发现新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检察机关仍可重新提起公诉。

四、救济程序

  • 绝对不诉: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作出,一般不存在被改变的可能性,因此通常没有专门的救济程序。
  • 相对不诉:被害人若对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若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需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 疑存不诉:虽然法律上视为无罪,但“存疑”状态可能引发社会误解和偏见。不过,由于存疑不起诉是基于证据不足作出的,因此通常没有专门的救济程序针对这一决定本身。但如果日后发现新证据,可以重新启动诉讼程序。

总结来说,相对不诉、绝对不诉和疑存不诉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情形、检察机关的裁量权、法律后果以及救济程序。了解这些区别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以及指导当事人应对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