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相互约定能否一方3000”的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根据最新的政策,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已经提高到每月3000元。然而,这一扣除额度在非独生子女的情况下,并不是由某一个人单独享受的,而是需要在兄弟姐妹之间进行分摊。
具体来说,对于非独生子女的纳税人,如果父母均已年满60周岁,那么他们可以与兄弟姐妹分摊这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但需要注意的是,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这意味着,无论你们之间如何约定,任何一个人的分摊额度都不能超过这个上限。
关于分摊方式,你们可以选择均摊,即每个人分摊相同的额度;也可以选择约定分摊,即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和赡养能力来协商确定分摊额度;还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即父母指定某个或某些子女来分摊更多的额度。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需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以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益。同时,指定分摊是优先于约定分摊的。
因此,对于您提出的问题,非独生子女之间不能约定由一方单独享受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而是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在兄弟姐妹之间进行分摊,且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