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型诈骗罪委托人本来就是违法的怎么定性-周亚东律师|法行宝
2026-04-14 刑事辩护

针对“请托型诈骗罪中,若委托事项本身违法,应如何定性”的问题,核心结论如下:

  1. 诈骗罪的构成不因委托事项违法而免除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数额较大。即使委托事项本身违法(如托关系办理违规入学、逃避处罚等),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并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仍可能构成诈骗罪。
    例:甲谎称能通过“关系”帮助乙违规办理落户,收取乙10万元后失联。即使乙的落户请求本身违法,甲仍可能因诈骗罪被追责。

  2. 委托事项违法可能影响量刑,但不影响定罪
    若委托事项涉及严重违法或犯罪(如行贿、伪造证件等),行为人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行贿罪共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此时,诈骗罪与其他罪名可能数罪并罚,或按重罪处罚。但委托事项的违法性本身不改变诈骗罪的定性,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如被害人存在过错,可能酌情从轻处罚)。
    例:甲以帮助乙行贿为由骗取财物,既构成诈骗罪,也可能构成行贿罪共犯,最终按重罪或数罪并罚处理。

  3. 与民事纠纷的区分关键在于主观故意
    若行为人虽接受违法委托,但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如因客观原因未能办成事,且愿意退还财物),则可能仅构成民事违约,而非诈骗罪。区分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从一开始就意图骗取财物,而非事后能否履行承诺。
    例:丙接受丁的违法委托办理事项,收取费用后因政策变化未能办成,但主动退还费用。此时丙不构成诈骗罪,仅需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4. 特殊情形:被害人对委托事项违法的明知不影响定罪
    即使被害人明知委托事项违法(如主动要求“托关系”办事),只要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其交付财物,仍构成诈骗罪。被害人的违法意图不成为行为人免责的理由,但可能作为量刑情节影响刑罚轻重。
    例:戊明知己的请求违法,仍因戊的虚假承诺交付财物。戊仍构成诈骗罪,但己的过错可能影响戊的量刑。

法律建议:

  • 若您或他人涉及此类案件,需重点收集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区分诈骗罪与民事纠纷。
  • 若委托事项本身违法,建议立即停止相关行为,避免因“事没办成”引发民事纠纷,或因“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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