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中向评标专家行贿如何定罪-钱建荣律师|法行宝
2026-04-13 刑事辩护

在串通投标过程中向评标专家行贿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串通投标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或行贿罪,视评标专家身份而定),需根据具体情形数罪并罚。以下从法律定性、罪名区分及量刑逻辑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性:串通投标罪与行贿类犯罪的竞合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若行为人在串通投标过程中,为确保中标向评标专家行贿,则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或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具体取决于评标专家身份:

  1. 评标专家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如企业或行业协会聘请的专家):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评标专家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政府采购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构成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罪名区分:评标专家身份是关键

评标专家的身份直接影响罪名认定:

  • 非国家工作人员:常见于企业自主招标或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标,如民营企业采购项目、行业协会标准制定等。此时行贿行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适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常见于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如公立医院设备采购、政府基建项目等。此时行贿行为同时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适用行贿罪。

实务中需注意:若评标专家受国家机关委托参与评标,但未正式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编制(如临时聘请的专家),仍可能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需结合具体委托关系及职责性质综合判断。

三、量刑逻辑:数罪并罚与情节叠加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独立犯罪的,应数罪并罚。在串通投标中向评标专家行贿的案件中:

  1. 串通投标罪的量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行贿类犯罪的量刑:根据行贿数额及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适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或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3. 数罪并罚规则: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但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示例:若行为人因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则最终可能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刑期,并处罚金十万元。

四、实务建议:防范风险与合规应对

  1. 企业合规:建立招标投标内部审查机制,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并对评标专家资质及身份进行前置审核。
  2. 证据固定:若涉嫌犯罪,需及时固定串通投标及行贿的证据链(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评标报告等),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3. 辩护策略:可结合具体情节主张“情节轻微”“自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或通过退赃、赔偿损失等方式修复社会关系。

总结:串通投标中向评标专家行贿的行为,需根据评标专家身份分别认定为串通投标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或行贿罪,并数罪并罚。企业及个人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避免因短期利益触犯刑法。如有具体案件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案情提供专业辩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