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第十九条第五款需要申请双方提交申请吗-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6-04-13 公司事务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通常需要申请双方共同提交申请材料,但具体是否需要双方共同提交,取决于划转双方是否同属一个国资监管机构或是否需履行双重审批程序。以下为详细分析:

  1. 法规原文的直接要求
    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移交清册,并协商确定划转基准日;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共同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划转申请”。
    从条文表述看,“共同提出划转申请”是明确要求,即划出方和划入方需联合提交申请材料,而非单方申请。

  2. 实务中的操作逻辑

    • 权责一致性:无偿划转涉及国有资产权属变更,需确保划转双方对划转事项(如资产范围、基准日、员工安置等)达成一致,共同申请可避免后续纠纷。
    • 审批效率:若双方分属不同国资监管机构(如中央企业与地方国企),可能需先由划出方上级国资委批准,再由划入方上级国资委审批,但初始申请阶段仍需双方共同提交基础材料。
    • 例外情形:若划转双方同属一个国资监管机构(如同一集团内部划转),可能由集团统一提交申请,但需以地方国资委具体规定为准。
  3. 需提交的核心材料
    根据第十九条及实务要求,共同申请时通常需包含:

    • 划转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被划转企业审计报告或清产核资结果;
    • 职工安置方案(如涉及人员调整);
    • 法律意见书(证明划转合规性);
    • 双方上级单位或国资委的批准文件(如需)。

建议:

  • 若您是划转方或划入方,需先确认双方是否同属一个国资监管体系,以判断是否需联合申请;
  • 实务中可提前与主管国资委沟通,明确材料清单及审批流程,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划转延误。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划转主体性质、资产规模等),可随时补充说明,我会为您细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