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受理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和股东吗-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6-04-13 公司事务

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受理破产申请的主体(通常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或法院本身,而非直接称为“受理破产申请的债务人”,这里理解为提问者可能想询问的是债权人或相关方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一般不可以单独就债务纠纷对债务人或股东提起新的民事诉讼,但存在特定例外情况。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原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所有民事诉讼,包括债权人的清偿要求,都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若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并会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一规定旨在避免不同法院就同一债务人的债务纠纷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而确保破产程序中债务清偿的公平与统一。

二、例外情况

尽管存在上述一般原则,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仍可以进行特定的诉讼:

  1. 个别清偿诉讼:

    • 如果债权人认为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给其造成了损害,那么债权人可以针对损害赔偿部分提起诉讼。这种诉讼是允许的,因为它涉及到债权人的具体权益保护,且不与破产程序的公平清偿原则相冲突。
  2. 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

    • 在破产程序中,有关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是可以进行的。这类诉讼通常需要在管理人的参与下进行,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例如,债权人可能需要对债务人的某笔债务提出异议,或者需要确认某笔债权的真实性、数额等,这些都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 针对股东的特定诉讼:

    •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这种诉讼并非直接针对债务人的清偿诉讼,而是针对股东的特定责任追究。

三、法律建议

  1. 申报债权:

    • 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应首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是参与破产程序并获得公平清偿的基本途径。
  2. 咨询专业律师:

    • 如果债权人认为存在需要提起诉讼的特定情况,或者对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存在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即向我咨询),以获取准确和适用的法律意见。
  3. 关注破产程序进展:

    •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包括管理人的公告、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等,以便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综上所述,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的起诉行为需严格遵循破产法的规定和程序安排。在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应通过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来参与破产程序,并在该程序中获得公平清偿。对于特定的诉讼需求,如个别清偿诉讼、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或针对股东的特定诉讼等,债权人应在咨询专业律师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