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物业出示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以下是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该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之间关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结果的书面文件,属于业主知情权范畴内的核心材料。
业主权利基础
业主作为物业的共有权人,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结果享有知情权。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
操作建议
注意事项
若您在行使知情权过程中遇到具体障碍(如物业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协议具体条款及地方性法规为您提供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