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东是其它公司的 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杨毅律师|法行宝
2026-04-12 公司事务

结论:在特定情形下,公司的股东即使是其他公司,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以下是详细分析及法律依据:

  1.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 描述:若作为股东的其他公司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履行出资义务,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法律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作为股东的其他公司。
  2. 股东抽逃出资

    • 描述:公司成立后,若作为股东的其他公司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等方式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为被执行人。
    • 法律依据:《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对作为股东的其他公司同样适用。
  3.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 描述: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包括作为股东的其他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使得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时,债权人可申请追加上述人员或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法律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应依法进行清算,否则相关责任人需对公司债务负责。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作为股东的其他公司。
  4. 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 描述: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若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或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包括作为股东的其他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股东出资义务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应加速到期。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作为股东的其他公司。
  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 描述: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作为股东的其他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即存在财产混同情况,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该股东公司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在股东为其他公司时同样适用。
  6. 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

    • 描述:如果作为股东的其他公司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转让股权,且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原股东公司可能因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同时,如果受让人也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样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权转让不影响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作为股东的其他公司。

追加程序与权利保障:

  • 在追加股东(包括作为股东的其他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被追加的股东公司有权依法提出异议和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

  • 若您作为债权人,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存在上述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若您作为被追加的股东公司,认为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建议及时提出异议,并准备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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