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责任保证的条款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规定存在差异:
- 一般保证:各贷款机构或债权人必须先行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仅在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之时,保证人才有义务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
- 连带保证:无论是先向债务人追偿负债还是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皆无先后次序之差异。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保证人偿还,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
因保证人被诉诸法庭的情景构成存在差异:
- 一般保证:债权人既可将债务人与保证人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也能选择仅对债务人提请诉讼,然而,却不得仅仅针对保证人提起诉讼。
- 连带保证:债权人便有权独立地对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进行诉讼,甚至能够同时起诉。
法律依据: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一般保证的定义,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则规定了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责任保证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被诉诸法庭的情景以及法律依据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