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危险物质罪确实可以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虽然该解释未直接提及非法制造买卖危险物质罪,但非法制造买卖危险物质往往会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严重损害,符合公益诉讼的立法精神。
二、实践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制造买卖危险物质罪,如果犯罪行为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如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了公共安全等,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做法既体现了刑事法律的惩罚性,又体现了民事法律的补偿性,有助于全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具体案例
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为例,如果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了非法制造买卖危险物质罪,而且如果这些爆炸物被用于非法活动,如非法采矿、恐怖袭击等,还可能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严重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因爆炸物非法制造买卖而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赔偿责任。
四、建议与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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