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不能开专票的情形-王福云律师|法行宝
2026-04-09 经济纠纷

您好,关于税法规定中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这确实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和细节的问题。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和解析的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情形:

一、特定销售行为

  1. 销售免税货物或服务:

    • 根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等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均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零售消费品:

    •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由于这些商品直接面向消费者,且消费税通常在零售环节征收,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特定情形):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特殊金融服务:

    •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买卖,由于交易频繁且难以准确核算成本,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提供特定服务:

    • 经纪代理服务中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均不属于经纪代理服务的收入范畴,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部分,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 销售旧货:

    •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时,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此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 出口货物或跨境应税行为:

    •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等货物,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特定购买方身份

  1.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无法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 如果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但其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则销售方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非增值税纳税人:

    •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由于消费者个人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特定免税单位:

    •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如果购买方属于其他个人、消费者、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情形,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其他特殊情况

  1. 差额征税的扣除部分:

    • 在某些情况下,如旅游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等采用差额征税的项目中,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费用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 对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如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等,虽然取得了预收款项,但由于尚未实际发生销售行为,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结与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税法规定,确保发票的合规性。对于上述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企业应准确识别并遵循相关规定,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同时,建议企业在开具发票前,仔细核对交易性质、购买方身份以及税法规定,确保发票的开具符合税法要求。如果您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任何疑问或困惑,欢迎随时向我咨询,我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