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与上游犯罪构成对受害者的共同侵权么-邓晓霞律师|法行宝
2026-04-07 刑事辩护

结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与上游犯罪一般不构成对受害者的共同侵权,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存在例外。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一般情形下不构成共同侵权

  1. 法律关系层面
    • 共同侵权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且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与上游犯罪的关系中,上游犯罪行为人直接实施了侵害受害者权益的行为,如盗窃、抢劫等,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受害者财物的故意。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人,其主观故意是帮助上游犯罪行为人逃避法律制裁、转移赃物等,并非直接针对受害者实施侵害行为。
    • 例如,甲实施了盗窃行为,窃取了乙的财物,丙明知是甲盗窃所得的财物而予以窝藏、转移。甲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乙的财产权,而丙的行为主要是针对甲盗窃所得的财物进行处理,其目的并非进一步侵害乙的权益,与甲之间不存在共同侵害乙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对乙的共同侵权。
  2. 行为性质层面
    • 上游犯罪行为是直接导致受害者权益受损的原因行为,具有独立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是在上游犯罪完成后,对赃物进行处置的行为,其性质是对上游犯罪的帮助和延续,但并非直接造成受害者损害的原因。
    • 以诈骗罪为例,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受害者的财物,使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而后续收购、销售诈骗所得财物的行为,虽然妨害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追查,但并没有直接增加受害者的损失,与诈骗行为本身对受害者的侵害是分开的,不构成共同侵权。

二、特定情形下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1. 事前通谋的情况
    • 如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事前通谋,约定在上游犯罪得逞后对赃物进行掩饰隐瞒,那么双方就具有了共同侵害受害者权益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掩饰隐瞒行为与上游犯罪行为相互配合,共同导致了受害者权益受损的结果,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 例如,甲和乙商量好由甲去实施盗窃,乙在甲盗窃得手后负责将赃物转移并销售。甲实施盗窃行为侵害了受害者的财产权,乙的转移、销售赃物行为与甲的盗窃行为紧密相连,是整个犯罪计划的一部分,甲乙二人具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对受害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2. 行为结合导致损害扩大
    • 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与上游犯罪行为相结合,导致受害者的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时,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比如,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帮助上游犯罪行为人隐藏赃物,使得受害者无法及时找回被抢财物,遭受了更大的经济损失。此时,掩饰隐瞒行为对损害结果的扩大起到了推动作用,与上游犯罪行为共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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