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后 退还给别人 算是既遂吗-赵雪芹律师|法行宝
2026-04-07 刑事辩护

关于受贿后退还他人是否构成受贿既遂的问题,结论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若受贿行为已完成,即国家工作人员已实际收受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此时退还财物通常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若行为人已实际控制财物(如现金、银行卡、贵重物品等),且已实施或承诺实施职务行为,即使事后退还财物,仍可能被认定为既遂。例如,某官员收受企业主100万元后,利用职权为其审批项目,次日因害怕被查将钱退回,此时因受贿行为已完整实现,仍构成既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若“及时”的认定存在争议(如超过合理期限),或退还行为系因被查处等外部压力导致,仍可能被认定为既遂。

  2. 若退还行为发生在“实际控制财物”之前,可能不构成既遂
    若行为人虽接受财物,但未实际取得控制权(如财物未交付、未转移占有),或退还行为极为迅速(如当场拒绝或数小时内退还),且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未遂或无罪。例如,某官员收受礼品后立即联系送礼人退回,并明确拒绝为其办事,此时因缺乏“收受财物”的实质要件,不构成既遂。
    关键点:需结合财物交付方式、行为人主观意图(如是否意图永久占有)及退还时间综合判断。

  3. 特殊情形:退还财物可能影响量刑,但不影响既遂定性
    即使构成既遂,退还行为可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若行为人主动退赃、认罪悔罪,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例如,某官员受贿后主动退还全部财物并配合调查,法院可能酌情降低刑期,但不影响受贿既遂的认定。

法律建议:

  • 若您或他人涉及此类情形,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财物交付时间、退还时间、行为人主观意图(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以证明退还行为的性质。
  • 受贿案件中,“既遂”与“未遂”的界定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分析具体情节(如财物类型、退还动机、职务行为关联性等)制定辩护策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若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提供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