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时,劳务派遣工的赔偿问题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若裁员对象为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企业)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用工单位可将劳务派遣工退回派遣单位,但不直接涉及经济补偿。此时需进一步区分:
若裁员对象为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直接裁员)
派遣单位作为法定用人单位,若因经营困难等原因裁员,需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第41条程序(如提前30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向劳动部门报告等),并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与上述相同。
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连带责任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若用工单位违规退回(如以“裁员”为由恶意退回),导致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工可同时要求两方支付赔偿。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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